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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申报项目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租办公室网 | 发布时间: 2021-10-01 | 22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详情:

    根据《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支持办法(试行)》(京文领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将于近期审核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申报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期间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间产生的房租进行补贴。

    如文化企业在2020年已获得疫情期间(2020年2月至4月)“房租通”资金支持,仍可申报2020年1月1日(含)至1月31日(含)及5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期间的房租补贴。

  二、支持条件

    支持条件参照“办法”和“通知”,需明确的是企业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2)标准的文化企业;

  (二)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须为2019年1月1日前注册);

  (四)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小微企业: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型微型企业名录的企业;

  2.初创企业:注册1年(含)以上,3年(含)以内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月1日(含)期间注册);

  (五)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支持情况

  (一)2020年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房租政策支持的;

  (二)列入信用中国失信惩戒,信用中国(北京)严重负面清单的;

  (三)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五类行政处罚的;

  (四)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名称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租赁用途未明确约定为办公的;在补贴期内其房租合同约定租金与发票无法对应的;

  (五)申报企业未出具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见附件6);

  (六)申报企业仅完成线上报名未提交纸质材料或未进行线上报名仅提交纸质材料的。

  四、提交材料

  (一)于2021年9月14日24时(含)之前在北京市文化金融支持资金管理系统(https://tdj.wzb.beijing.gov.cn,操作指南详见附件9)内完成房租通项目申报并在线提交;

  (二)纸质材料由“房租通”支持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两部分组成。“房租通”支持资金申请表需完成线上申报的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相关附件资料由申报企业按照资料清单(“所有材料组成清单”,见附件4)进行编制,其中“相关证明性材料”需根据规定提纲自行编制(“相关证明性材料编制提纲”,见附件7)。上述材料务必全部合并胶装成册。

  (三)提交时间和地点。请申报企业将胶装成册后的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包括“骑缝章”),一式肆份及电子版(光盘形式)一份,于2021年9月18日(含)前(以投递日期为准),快递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8号院3号楼5层B5068房间。联系人:杨昱,联系电话:15901363727,邮箱:fztclsj2021@126.com。

  (四)企业发送快递的同时,发送企业名称、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快递公司名称以及快递单号等信息至上述指定邮箱(“企业邮寄材料快递信息表”,见附件8)。

  五、纪律要求

    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诚信档案,禁止申请奖励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为上述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取消其园区内文化企业申报“房租通”资金资格,并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政策咨询

  电话:010-62060593/4008107800(申报期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邮箱:fangzutong2021@126.com (提交资料期间电话较繁忙,需咨询事项可发送邮件至上述邮箱,详细描述咨询事项并留下公司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技术支持

  电话:15903313835/15930888229(申报期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说明事项

  1.我中心未与任何“代办”机构合作,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申报单位进行“房租通”资金申报。请各申报单位选择通知内的正规途径进行申报;

  2.原则上多家企业申请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只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其中一家企业予以支持;

  3.优先对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园区名单,见附件3)内办公的文化企业进行支持(证明函模板,见附件5);

  4.申报企业提供材料中须对办公用途面积予以明确,无法对实际办公面积予以认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日